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商贸、财税、证券等领域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不断发生,经济犯罪已成为危害经济安全的重要因素。为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综合能力,切实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市政府决定建立漯河市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协调会商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商会议(以下简称协商会议),研究协调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工作。研究协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提升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违法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沟通有关工作信息,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提高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
二、组织形式
协商会议由市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漯河银监分局、检察院、烟草公司、知识产权局、城市信用社、省农村信用社漯河办事处、中原证券漯河分公司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参加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副市长刘风山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言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红念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商会议成员。同时,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
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李红念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排协商会议及相关会议,研究提出协商会议议题,起草会议文件,做好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及时汇总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协商会议决定事项;承办协商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通报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开展调查,对可能潜逃的涉案人员或可能向境外转移的涉案资金落实控制措施;向成员单位通报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并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负责涉嫌洗钱案件的资金监测、行政调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防范和打击涉及现金管理、外汇管理、黄金市场管理、反假币、银行卡管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办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协调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涉及公平交易、市场监管、企业和个人登记注册管理等工作;参与对投资领域资金活动的监测、对经济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等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查办经济犯罪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研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漯河银监分局负责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贷款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查处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市烟草公司负责提供烟草制假、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等方面的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线索的移送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查办工作。
市城市信用社、省农村信用社漯河办事处负责本系统内金融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查办工作。
中原证券漯河分公司负责通报证券期货案件的总体情况和重大案件查处进程,提出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案件,研究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监督、查处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重大、突发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四、工作机制
协商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会议主要是通报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和相关重要信息;研究解决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可随时召开协商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有关工作。
协商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国内外、省内外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和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到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提议,可由协商会议办公室召开临时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