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河砂资源,确保河道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确保防洪安全、堤防安全、河势稳定、水事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提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意见: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河南省沙颍河工程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漯河市河道采砂的宏观监督管理,协商规划沙河、澧河河道采砂的可采区和禁采区。全市境内其它河道的采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由市水利局审定。
河道采砂管理费和保证金由市水行政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收取。河道采砂者,应按计划开采数量一次性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保证金。凡按照批准许可事项进行开采的,经市、县区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全额返还,否则保证金不再返还。
二、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严格审定河道采砂的范围、时间、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共管河道的采砂管理,原则上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划分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能。各县区应按照批准的可采区、可采期进行全方位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范围、延长时间;对河道采砂作业的范围、深度、运砂路线、堆砂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数量、作业时间、采砂总量、清运时限、弃料处理、安全度汛等提出具体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有序开采。要坚决打击无证采挖、危及堤防、村庄、防洪工程安全的非法采砂、运砂、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失控、打击不力的,追究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加大惩罚力度
2008年2月底全部清除河道滩地内现有的堆砂,新审批的砂场开采出的砂料,不得堆放在河道堤防之内。严禁破堤开挖路口,损坏河道岸坡堤防,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并按规定交纳堤防损坏赔偿金。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的,水利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吊销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规范各级干部和河道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利用职权、职务谋取私利;严禁在采砂管理中徇私舞弊、收取好处费。对违纪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