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漯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临时占地、非法占地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力度,堵塞耕地占用税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经市政府研究,将我市耕地占用税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一、原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县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漯政〔1994〕106号)中耕地占用税市级分成20%及《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漯政〔2004〕109号)中耕地占用税市与区按7:3比例分成的规定,调整耕地占用税为县区级固定收入,由各县区负责征收管理,市级不再分成。同时调整各县区耕地占用税上解基数,上解基数由市财政另行下达。
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