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通知》(豫政办〔2007〕1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二、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厉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形成“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委,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都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或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四、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把能否完成这些目标作为市政府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1.市区、县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市区、县城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彻底解决市区、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市区、县城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市区、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市区、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7.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8.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责任单位: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大目标管理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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