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但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县区、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认识不到位,有件不备案、报备案不及时、年底突击报备案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以抄报、抄送形式代替备案报告,上报材料不齐全,给备案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摆在应有的位置,狠抓落实,确保《备案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为进一步把《备案规定》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结合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2.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3.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4.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1份(格式见附件);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本;
3.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4.制定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四)关于报送方式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采取公文交换、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关于监督措施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审核或者备案的,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备案规定》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可以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期限予以说明;对于经审查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相冲突的,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对于拒不自行纠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经审查认定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自行纠正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季度公布目录,并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合法、不适当的,不予公布、抄送。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政府《备案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备案职责,加强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好各乡镇政府、所属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每季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对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开展备案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送备案的,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