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健康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部署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资决定缺少职工的话语权,工资支付缺少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工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劳动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开展。
二、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协商共决、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岗位工种职工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目标任务:全市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对小型企业和较分散企业,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其它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009年全市所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全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在企业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共决机制,即职工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的机制;二是工资调整机制,通过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工资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及程序
内容: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
6.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7.职工加班及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或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待遇;
8.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程序:
1.确定协商事项。就职工工资问题征求和听取职工意见,初步确定协商事项;
2.发出协商要约。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工资协商要约书,另一方在接到要约书后20日内书面答复,确定协商时间、地点和内容;
3.确定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企业工会代表进行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协商代表各由3-10人组成,人数对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为双方的首席协商代表;
4.召开协商会议。通过集体协商,形成工资专项协议书(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5.工资协议书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6.工资协议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四、完善措施,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突出实效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漯河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市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格程序,务求实效,一企一策”的工作思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计时工资标准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正确处理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或工资分配侵蚀利润。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真正建立起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三)开展“要约行动”,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有效推进。每年集中三个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启动要约程序,适时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要求。对工会发出的要约,企业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以答复。企业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四)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建立市、县区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业务指导、政策咨询、代拟文本、代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或受聘担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等。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首席协商代表进行法律知识、工资政策、协商技巧、合同常识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积极维护集体协商代表自身合法权益。
(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把职工工资增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维护职责,做好职工群众与行政领导的沟通和协调,有效地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检查,聘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督查员,促使此项工作扎实开展。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类企业要切实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方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协商依据,严格履行兑现协议内容,保证职工权益。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