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保证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的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机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已普遍采用仲裁作为解决民商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和首选方式。仲裁以其具有“当事人意识自治、专家办案、成本较底、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视,成为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法制保障。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需要更加深入地贯彻实施《仲裁法》。为保证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的实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我市已成立漯河仲裁委员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组建仲裁机构和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扩大宣传,为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各中介服务机构应熟练运用《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仲裁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有关《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在全市形成学习仲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采取有效措施,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在经济合同中设立明确、具体的仲裁条款,是在有关经济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关键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请有关行政机关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其在《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格式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工商、建设、房管、交通、科技、新闻出版、土地管理、商务、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于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的,继续使用;第二,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且有条件重新印制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修订后重新印制,不再使用原有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因条件不具备暂不能重新印制的,必须印制《补充仲裁协议》,附在标准(格式)合同之后,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使用(《补充仲裁协议》的格式附后)。这项工作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清理情况及清理后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时,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原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仲裁的,必须在经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或《补充仲裁协议》中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仲裁法律制度有效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建设、房管、交通、科技、土地管理、商务、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2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精神,对有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作好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组建仲裁机构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中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所有从事产品买卖、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咨询和转让、印刷出版、期货交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在经济交往中正确贯彻《仲裁法》;在签定合同时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使用经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或《补充仲裁协议》,正确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经济纠纷。

  附件:《补充仲裁协议》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件

《补充仲裁协议》

  双方约定,因为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漯河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提交其他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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