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漯政〔2004〕10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市区新上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漯河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以上财政或政府部门投资、引进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为市级税源,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权限,由市国税、地税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各种税收及附加,为市级固定收入。
二、漯河市市区范围内由市以上财政或政府部门投资、引进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为区级税源,税收按现行税收入库级次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