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供求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1.调整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办法,贴息改为奖励,并增加重点项目奖励资金1000万元。
  2.对纳入超千亿计划的重点企业,优先保障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增长部分的3%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性项目建设,对企业新上项目新增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5%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县区所属工业企业的奖励,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50%。
  4.对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与现有困难企业合资合作的,自新公司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该企业。金融部门对符合不良贷款核销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5.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由受益财政3年内按其每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补贴;对企业新开发并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6.凡被批准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我市各类园区,园区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平均增幅的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建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和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7.新创办的中小工商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上交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该企业。8.对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企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殊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文化休闲娱乐业的用电价格逐步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9.设立一般性服务企业,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10.本市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买壳上市或上市后成功实现再融资并用于漯河本地投资的,由受益财政予以企业法定代表人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对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财政在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5%的比例安排风险代偿专项资金。
  12.金融单位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市财政奖励10万元。对贷款投入力度较小、银企对接签约合同履约率低于50%、工业项目贷款合同履约率低于60%的金融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
  13.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对个人住房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二次购房者,契税税率暂执行1%。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环节征收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基金、墙改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交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一半,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缴清。预缴房屋维修资金缓缴办法参照执行。14.对引进单体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由当地政府全程代理。对成功引进单个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下同)、1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招商主体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成功引进的市外重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15.凡有稳定收入,在我市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凡在城镇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在低保、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子女上学、就业、医保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凡在漯河创业、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技校学生,凭毕业证可优先购置经济适用房。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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