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及驻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包括本单位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车辆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履行职责,常抓不懈
  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活动,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解决;要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要督促所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监控责任、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严格监管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明确机构和人员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隐患排查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实行隐患排查制度,每月28日前,由县区政府、市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没有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整改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跟踪问效,复查验收。
  (三)健全安全投入机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投入主体,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所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确保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改善公共安全条件。
  (四)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对所管辖的重大危险源分别登记建档,制定具体的监控措施,实施科技监控,明确监控责任人,实行24小时监控,使重大危险源时刻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五)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同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形成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六)健全教育培训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等社会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新进厂职工或换岗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进农村活动,提高社会安全意识。
  (七)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重大节假日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实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
  (八)健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机制。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豫安委〔2008〕14号)要求,市、县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最大限度地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四、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对因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疏于监督管理,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监管人员的责任,还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市直及驻漯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主要责任内容

漯政6附件.doc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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