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漯河银监分局关于当前银行业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漯河监管分局《关于当前银行业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当前银行业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银行业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等进行单独考核,形成有特色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提高培训专业队伍的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银行要继续认真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在扩大现有小企业信贷服务成果的基础上,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动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和多层次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全市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漯河市银行业机构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把服务企业、支持地方经济落到实处。2009年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二、增加支农贷款投放,保证涉农贷款增长速度高于全市银行业机构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制定符合宏观调控要求的信贷支农计划,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推动落实对涉农贷款的贴息制度以及减免营业税、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税收政策,健全完善支农信贷投放机制。完善农村融资、结算、信息网络和金融服务功能,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大胆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方向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2009年争取在我市设立村镇银行试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我市“三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改进政策性贷款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加强金融服务,完善粮食收购贷款发放“绿色通道”,严格执行收购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要进一步改进贷款审批方式,调整审批权限,提高办贷效率;要积极拓展商业性贷款业务,坚持审慎积极、好中选优、严控风险、稳中求进的原则,重点支持成长性强、带动面广、信用度高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特别是生猪、油料、奶业等养殖、生产加工企业;要支持技术和市场成熟、农业发展迫切需要的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为大中型龙头企业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上下游农业小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积极参与农村金融综合体系构建,增加对农村的有效信贷,扩大内需、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把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逐步下放到县级支行;要梳理现有金融产品,加快研发农村急需的金融新产品、新服务;加大城市成熟产品向农村推广力度,在资源配置、信贷计划、信贷流程、金融工具、服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倾斜;要创新担保方式,有效扩展抵押、质押品范围,开办农机具、农副产品、存货、有价证券等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品种,试办市场类物业承租土地使用权、林权抵押、库贷挂钩、担保公司担保等担保贷款方式,大力推广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要以涉农骨干项目、支柱企业和县域优质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为重点,打造专业化现代农业金融业务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授信支持力度,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于重大涉农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组成银团贷款积极给予支持;要提高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效率,量身设计信贷流程,简化与贷款风险控制无关的条件限制,实行限时办理,进一步改进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适当下放和扩大基层分支机构信贷审批权限,针对农村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特点,开展定贷零还贷款和个人授信捆绑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要从信贷业务逐步扩展到现金管理、资金结算、委托理财、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网上银行、国际融资等多项金融业务,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综合化的金融服务;要不断完善担保形式,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资产、股权、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出口退税账户、其他债权、特许收费权、出口无形资产、工业产权、生产资质等方面的担保品种,使更多的农村中小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担保而获得金融支持。
  城市信用社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信贷,有选择地加大对涉农类贷款的投放,尤其是加大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适应农户需求,为农村居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要开发涉农金融服务品种,继续增加小额贷款办理机构,不断改进完善小额贷款流程,加强信贷人员培训,稳步增加小额信贷投放力度;要加强与我市涉农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协作,利用协议存款、债券回购等形式弥补资金不足,促进邮储资金回流农村。
  农村信用社要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定支农信心,创新支农方式,加大支农力度。要根据漯河特点,创新行之有效的支农新方式、新模式;要确保对“三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三农”。要实行贷款营销创新,打破目前按借款主体类型、规模分类的方式,对一些优良的黄金客户实行有判别的利率政策,发挥利率杠杆的导向作用;要加快电子化网络建设的步伐,完善通存通兑服务功能;要配合当地政府,促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发展高效特色农业。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增加支农金融品种,提高信贷覆盖面。
  三、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我市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且有紧迫融资需求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予以积极信贷支持。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
  四、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信贷产品。同时,通过发展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拓展农村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和品种、对参保农户实施信贷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积极解决农村“担保难”问题。
  五、鼓励实施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支持其实施贷款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和进度以及信用记录、违约处罚措施等,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品种、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在严格五级分类准确度、把握好偏离度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的品种、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措施,做好合同相应修订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实施贷款重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客户评级优良,且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正经营性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六、大力开展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全市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回乡农民工创业领域、资金需求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和推广适合回乡农民工需求的商业性创业贷款,大力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不断探索扩大回乡农民工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切实加大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信贷支持。对回乡农民工采取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利率优惠、简化贷款申请流程、发放循环授信凭证、开展财务辅导工作等优惠政策措施,切实为回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大力开展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具体采用模式:(一)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依托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对参与信用户评定的回乡农民工根据评定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金等联合资信方式,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发放小额联保贷款。(二)创业基金担保贷款。探索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出资,政府通过投资平台参与,共同成立创业担保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发放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创业基金会员可以持回乡创业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协议书,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放大倍数,确定企业授信额度。(三)企业互助联保贷款。由多家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依照“自愿联合、互助联保、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贷款担保互助组织,约定贷款金额和还款责任。回乡创业贷款人可持企业联保协议书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四)权证质押贷款。由回乡创业贷款申请人持权证(如林权)等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五)经营权质押贷款。回乡创业贷款申请者自愿申请将自己投资企业的经营权,主要是未来产生的收入(如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民办学校的收费权等)作为借款质押,将其所有收支账户设在贷款方办理,贷款方有权对企业经营重大事项和开支项目进行审查,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提供贷款支持。(六)面向企业法人代表、股东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对回乡创办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企业法人代表、股东个人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放回乡创业贷款。(七)土地厂房抵押贷款。由回乡创业贷款申请人将自己的土地以及自身经营的房产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八)其他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回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回乡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在银行业信贷推行农民工创业的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诚信教育,培养广大农民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回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九)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环境。继续本着“科学监管、审慎监管、促进改革、鼓励创新、支持发展”的原则,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在监管政策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加快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速度。二是加强正面引导,出台鼓励政策措施。三是将总体信贷、小企业贷款以及“三农”贷款增长情况等纳入对高管人员的年度履职考核。四是督促和指导银行业机构利用目前良好的盈利状况,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剥离和处置力度,为今后的业务发展奠定基础,留下空间。五是继续大力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巩固大型银行的改革成果,加大城信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力度,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进一步增强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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