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小区建设品质,完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确保住宅美观、整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应按下列要求建设:
1.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用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按建筑面积4‰的比例规划配建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用房;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3‰;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2‰。
2.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按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1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3.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供电网络、天然气管网、供暖管网,并建设收费到最终用户的设施。住宅小区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专业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4.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硬化道路和相应的照明设施。住宅小区的绿化设施和道路,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范进行建设。
5.住宅小区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6.按每户不低于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封闭式车棚。
7.按设计户数30%的比例配建地上汽车停车位(场),有条件的住宅区应配建地下汽车车库。
8.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配建安全防范监控设施。
9.配建遮挡式空调器外机安放平台和冷凝水统一排放管道。
10.新建住宅小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小区,绿化率不得低于30%。11.按设计的住房套数配建信报箱群。
二、住宅小区管线应按下列要求铺设:
1.住宅小区内、相关计量表箱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管线采用地埋方式铺设;相关计量表箱后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管线采用隐蔽方式铺设在住宅建筑内,不得暴露在住宅建筑物外。
2.住宅落水管铺设在住宅建筑内。
3.空调冷凝水排放管预埋在住宅建筑内。
4.太阳能热水器上、下水管通道铺设在住宅建筑内。
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建筑管线铺设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对开发企业提交的建设方案中公共配套基础设施设置及建筑管线铺设不符合规划规范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设计部门不予通过设计审查,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将新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及相关管线同步交付使用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重要内容。市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对小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及相关管线建设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新建小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及相关管线同步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该开发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六、住宅小区开发企业擅自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七、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开发企业不得出售或改变用途。
八、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中违反本通知关于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管线铺设的规定,或采取欺骗手段通过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备案、擅自出售公共配套设施或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