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要求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规范文书制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凡有裁量内容的,必须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漯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漯法办〔2009〕7号)所附的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体现裁量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体现裁量内容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不适当的,将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
  为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入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
  (一)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确保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
  (二)建立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建立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凡涉及行政处罚裁量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四)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投诉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作为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向执法人员讲授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基本格式和工作要求,使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能够熟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二)市政府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加大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开展不力、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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