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促进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保障措施。行政应诉是行政执法在司法程序中的延续,只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才能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实现行政职权。如因不积极履行行政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还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为此,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领导要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二、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各项工作
  (一)尊重司法审查权,依法参加诉讼。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拒绝应诉,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出庭应诉人员的法律手续,按时出庭应诉。如有异议事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得干扰行政审判工作,影响法院公正裁判。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以及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当年发生2宗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出庭应诉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一次行政审判。
  (三)建立庭前讨论和负责人审阅代理词制度。在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要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诉讼对策,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讨论情况要有文字记录。行政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代理的,不得仅由律师一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前应与代理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准备证据材料,认真做好应诉工作。对代理律师撰写的答辩状和代理词,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提交法庭。
  (四)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建立行政应诉备案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要按季度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将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程度及解决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指标体系,建立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制度。
  (二)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沟通与协调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行政应诉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三)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因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不如期出庭、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监察、法制部门应依法追究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进行定期通报,督促改进工作,对不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不全面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协调与沟通机制
  (一)行政机关对出现的可能涉及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要依托市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及时化解因行政诉讼引起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机关需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供法律支持的,应及时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完整的应诉材料。
  (三)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与同级法院的协调与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全市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总体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参照行政应诉工作要求办理。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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