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机制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公安、安监、建设、环保、电信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局,由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各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能范围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查处取缔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4.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查处取缔的重点
(一)查处取缔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或已经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经营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批准)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职能单位,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有力手段,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重点行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和监管查处责任;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因地制宜,分类整治。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活动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部门要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互相推诿、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对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