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园林式乡镇和绿化示范村活动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乡(镇)、村庄绿化建设步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村镇绿化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绿色漯河、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为总目标,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活动,推进全市村镇绿化向纵深发展,改善乡村人居生活环境。
  二、建设目标
  乡(镇)和新型社区,按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庭院(社区)绿化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与城市绿化的同步推进;主要道路沿线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坚持水、林、田、路、房综合整治,使生态环境明显优化,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位置偏远、经济落后的村庄,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以围村林为主,宜林则林、宜果则果,造林绿化与发展农村特色经济相结合。每年创建“园林式乡(镇)”3-5个、“绿化示范村”7-10个。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漯河市“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的单位,在县(区)绿化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标准要求,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二)各项考核内容和主要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示,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绿化委员会。
  (三)由市政府委托市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并对组织林业、园林专家审核合格后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四、评选验收及奖惩办法


  (一)漯河市“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5月底以前。

  (二)申报结束后,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林业、园林绿化专家,对审查合格的乡(镇)、行政村进行实地验收,并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三)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园林专家组成漯河市“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考察乡(镇)、行政村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四)对达到漯河市“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标准的,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市财政在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绿化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达到漯河市“园林式乡(镇)”标准的乡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达到“绿化示范村”标准的行政村一次性奖励1万元,充分调动乡镇、村庄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复查,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漯河市“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称号;复查达不到标准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取消“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取消其“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称号。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创建“园林式乡(镇)”、“绿化示范村”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区)、乡(镇)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实行市、县(区)领导干部包县(区)、包乡(镇)、包村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各县(区)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村镇绿化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完成时间、责任人和具体保障措施,细化目标,落实到乡(镇)、村庄,落实到每个建设单位、小区,落实到家家户户。各级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技术指导服务队伍,帮助搞好规划指导工作,确保村镇绿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编制规划。按照市级村镇绿化建设标准,把村镇绿化规划纳入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整体规划。全市总体规划布局上要以城市规划区、重点乡(镇)为中心,以环城(市、县、区所在地)、沿线(国、省交通主干线)、区内(产业聚集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周边村的建设。各县(区)要结合新型社区建设、新农村试点村建设,突出特色,集中区域,整体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按照市级园林式小区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农村新型社区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做到乔灌花草合理配置。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绿化由县(区)负责作出移民新村村镇绿化规划,做到围村林、村庄道路、庭院绿化美化科学合理配置,努力实现移民新村的村庄园林化、街道林荫化、庭院花果化。
  (三)加大投入力度。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筹资方式,加大投入。全市各县区政府和市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省、移民新村绿化建设资金,集中用于村镇绿化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挪用。要按照“集体和农民为主,市、县(区)、乡(镇)财政奖补和社会力量捐助为补充的原则,多方筹集绿化资金。要根据农村现有的经济基础条件,适当提高经济树种比重,提高村镇绿化的经济效益,以调动群众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对于绿化建设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用置换、租赁、转包、入股等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鼓励农民投资造林绿化。在村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建设;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庭院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附件(略)

                            2009年12月30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