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加快漯河中国食品名城建设步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市分步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即对获得无公害畜产品、绿色畜产品和有机畜产品认证的畜产品(简称“三品”)以及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为做好市场准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为重点,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市场流通三个环节入手,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进一步提升我市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基本目标
  积极总结探索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从畜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到市场销售各个环节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无公害化;加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质量检测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立责任机制,实行严格的保障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和销售全过程的检疫、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使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全过程达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实施要求
  凡进入我市市场准入实行区域内的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配送中心、畜产品加工厂等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简称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指人工饲养的畜、禽及供食用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畜禽产品)应符合“三有”、做到“三禁”。“三有”,即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主要指肉类产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产地来源证明。对获得“三品”认证的畜产品应在畜产品经营市场实行备案后,带标(三品标识)免检入市销售,同时,每月应提供一份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三禁”,即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未经检测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产地来源不明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畜产品入市。
  四、实施步骤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准入区域及品种。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市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临颍、舞阳等县城区内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猪肉、鲜禽蛋实行市场准入;2012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畜产品经营市场销售的所有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二)检测项目。1.日常快速检测。肉类(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鲜禽蛋(磺胺类、三聚氰胺);生鲜乳(三聚氰胺、抗生素)。2.监督抽检。猪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类、氯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鸡肉(磺胺类、乙烯雌酚、土霉素、金霉素);牛羊肉(瘦肉精、磺胺类、金霉素、土霉素、伊维菌素);鲜禽蛋(三聚氰胺、磺胺类、呋喃唑酮、苏丹红);奶类(三聚氰胺、磺胺类、氨苄青霉素、黄曲霉素)。
  上述规定的畜产品种类、地域范围和检测项目以外的,其他具体准入品种、检测项目和实行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工作,培训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及时掌握并及时报告畜产品经营市场检测情况,对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区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站)的建设,负责本县区畜产品经营市场的日常监测、监管工作。畜产品经营市场主体负责建设本场(厂)检测室及基础设施,配备检测人员,保证如期开展畜产品质量检测。市畜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追溯制度
  逐步推行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三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最小包装上加贴专用标志。不能包装或拆分零售的,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认定认证证书编号等内容。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归档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推行产地与销售、产地与市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及时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人。
  (三)加强畜产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定点屠宰场和其他畜产品加工场(厂)建设和管理是实行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各企业要对本场(厂)屠宰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操作规程,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在原料采购、屠宰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健全生产、管理和工作环节企业标准,全面实施标准化生产。所屠宰的畜禽,要有产地检疫证(或出县境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和免疫标识。及时、全面、翔实的记录原料来源、免疫、检疫、肉品质量检验、销售等生产、购销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建立自检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残留物进行常规检测,为经营商户提供检测合格报告,每月将检测结果报当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备案。畜产品未经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厂)。
  (四)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
  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等畜产品经营市场要做到“三有”、“三实行”。“三有”,即要有规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无公害畜产品专营店除外)、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职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三实行”,即要实行质量安全承诺、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等三项制度。畜产品经营摊位应“六具备”。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经营证照、固定的经营摊位、保鲜基础设施、规范的产品公示牌、经营记录和人员健康证。
  畜产品经营市场主体对进入本市场(厂)销售的畜产品质量负责,必须对其销售的非认证“三品”且无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畜产品进行自检,同时应主动接受畜牧主管部门及畜产品质检部门的抽查。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要建立畜产品流通档案,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并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质量安全承诺,每月报告一次经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确保上市畜产品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五)强力推进“三品”认证,推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为了加快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必须落实“项目挂钩”和“以奖代补”政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扶持的畜牧业生产已建项目单位必须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落实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指导、鼓励、扶持养殖企业开展“三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建立“三品”生产基地,扩大畜产品认证数量,指导和督促畜产品生产者全面落实标准化生产。养殖企业要全面实施“六个一”规范工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科学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加强对已认证畜产品的检测、监管,严格按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以适应市场准入要求。对饲养规模较小、暂不具备“三品”认定认证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或通过养殖协会、中介组织、养殖户自愿联合等形式,发展集中连片规模养殖,兴办养殖小区,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模式和质量联保、互助合作的方式,扩大养殖规模,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对于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饲养并达到“三品”标准,但因规模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不能获得“三品”认定的,要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畜产品经营市场建立对接或者签订销售合同,实行产销联建。通过“场地挂钩”或“场厂挂钩”等方式实现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机结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健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地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确保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在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口把关,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基地的标准化建设;畜禽防疫、检疫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指导、培训工作;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畜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经营企业和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等准入畜产品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规范,禁止未经畜产品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及未经准入的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质量检测、监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场(厂)对注水肉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将未经肉品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的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宾馆、饭店和学校(幼儿园)食堂、单位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对购进的畜产品索票索证,禁止购进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畜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和完善畜产品生产、经营地方标准体系。财政部门负责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市场准入经费的保障、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在生产环节查处的情况及进入流通环节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执法部门。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及时将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发现的相关违法情况及时抄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产地、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强源头监测监管。市级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抽检一次,对畜产品经营商户每月抽检一次;县区级对无公害畜产品生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对畜产品经营商户每月抽检两次;其他畜产品生产企业由县及县以下畜牧管理机构监管。同时,要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强化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畜牧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建立畜产品经营市场巡查和监督抽检制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对经检疫、检测不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要依法查封、扣押,督促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推行不合格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流通机制,对连续三次质量监测不合格的畜产品,要责令其退出流通市场。
  (四)加大技术培训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各级畜牧、工商、商务、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对辖区内畜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技术、监测人员和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其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兽药、添加剂等投入品。
  (五)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生产技术规程、畜牧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 件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畜牧局局长
            市工商管理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市质监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临颍县政府县长
            舞阳县政府县长
            郾城区政府区长
            源汇区政府区长
            召陵区政府区长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市畜牧局分管副局长
     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局局长、市畜牧局分管副局长、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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