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漯政〔2009〕3号)等规定,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管理
  (一)搞好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国土、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确定后,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以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为主。集中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在其他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完善配建政策。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结合需要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左右(不高于15%)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在达到预售条件时,按照届时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使用权。
  (三)规范套型管理。自2012年1月1日起,新批(以河南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时间为准,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套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图纸的套型须经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完善准入制度。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困难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申购核准通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个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六)严格准入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漯有稳定职业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在漯有稳定职业无我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1.5倍,拥有商业用房或车辆的价值均低于10万元;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新就业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就业地的城镇户籍;
  2.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且年满18周岁;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在就业地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
  5.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1.5倍,拥有商业用房或车辆的价值均低于10万元;
  6.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半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以上,尚未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区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3.在就业地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5.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强化配售管理
  (七)严格配售行为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统一管理,2012年1月1日起,获得施工许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政府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组织销售的组织方式、配售程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核准通知和预售许可与购房人签订《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购房人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房产登记部门凭《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不动产发票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核准通知。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批已建(以河南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时间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准购资格。
  已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相当于土地收益的出让金的,其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为住宅出让。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八)严格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全额直接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九)加强预售管理。符合预(销)售条件有关规定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配套,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住房在预售许可证中予以备注。
  四、完善监督机制
  (十)建立政府回购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新批准配售(以预售许可证时间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购房不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具体回购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十一)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审核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的住房档案查询并出具住房证明;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公安(户政、车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的户籍证明真实性及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家庭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信息证明;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申请家庭退(离)休金、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金缴纳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监察、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套型面积施工图纸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房屋单套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不得超出±3%,否则视为套型建筑面积违规建设。2011年12月31日前,已批已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核准套型面积。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对申报信息负真实性责任。购房人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或购房人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用于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用途的,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直至吊销资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租业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若违规代理,则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七)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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