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漯河市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奖惩办法

 

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任务,以优美的城市夜景装扮漯河,快速彰显漯河夜幕下精致、典雅、靓丽的城市夜景风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知名度,以崭新的城市形象迎接第十届中国(漯河)国际食品博览会的胜利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范围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亮化建设的141幢沿主要干道的建筑楼体和27幢已经实施过亮化建设但需要整修的楼体的灯饰景观工程。

二、奖惩对象

各亮化楼体的产权单位或开发单位。

三、奖惩依据

市城市灯饰景观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各产权单位、开发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考核情况和竣工验收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财政供给单位,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公共建筑部分,市财政全额支付;企业和垂直管理单位,建设资金自筹。

(二)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4月30日前完工验收合格的,奖励工程造价的50%;5月5日前完工验收合格的,奖励工程造价的30%。

(三)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组织不力,未能在5月10日前如期完工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漯河市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漯办〔2005〕6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责任。

(四)开发建筑企业,未按要求在5月10日前完工的,未竣工项目不得验收备案。

(五)省管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在5月10日前完工的,市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效能告诫。

(六)行政事业单位、省管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在5月10日前完工的,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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