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刘林波殷传宝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刘林波殷传宝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近年来,尤其是2011年,市消防支队持续开展了“护航中原”、“金盾”和“清剿火患”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保持了全市火灾形势的持续平稳,全市实现了“零伤亡”。先后成功处置了“4·10”苹果派公寓火灾、“11·16”乙醇槽车泄露等重特大灾害事故和抢险救援任务近百起,我市被省政府评为“消防工作先进市”,市消防支队也先后获得了省级“青年文明号”、“安全工作先进单位”、“三争一树先进单位”、“全面工作进步奖”等荣誉,被公安部消防局授予“清剿火患”先进单位,全市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在上述工作中,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刘林波、政委殷传宝两位同志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此,市政府决定,给刘林波、殷传宝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