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督促用地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签订后,国土部门及时将合同主要内容函告相关政府和部门。
二、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其审核、签订的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非工业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承担监管责任。
(二)城乡规划部门对其审核的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住宅建筑套数等承担监管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核的出让价款、开竣工时间、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土地闲置等承担监管责任。
(四)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审核的住宅项目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等承担监管责任。
(五)监察部门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和西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建设项目按时开竣工。
三、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用地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