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漯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漯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规模为每年500万元。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中小工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对重点中小企业扶持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展资金的使用侧重于市直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公布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工信局负责确定发展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工信局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方向

第五条  中小企业生产项目,主要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具有较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的扩大生产能力项目。

第六条  重点中小企业扶持奖励,是指给予每年度由工信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市政府同意的高成长性重点中小企业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加强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创业辅导和市场开拓等项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针对项目的原则。每年扶持项目不多于30个,资金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对于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第十条  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的贷款额和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省等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发展资金一般不再予以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已纳入财政企业经济效益月报体系,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和年报;

(四)经济效益良好,上年度缴纳地方税收在全市工业企业中位列前100名;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建设期不超过2年并且申报当年竣工投产;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税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七)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二)项目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发展资金申请书(封面);

2.漯河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项目如需环评的,需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投资预算表(包括资金来源和用途),并附资金来源证明和已完成投资凭证或证明;

9.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已发生贷款的汇总表,并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投资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及该笔贷款项下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10.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带验证码);

11.竣工证明;

12.上年完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1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主要是上年度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等。

(三)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重要事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五章  发展资金的申报、验收及拨付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组织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验收评估工作,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专项资金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申报时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后下发通知。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市直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各县区项目由所属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经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组织审查、评审,并根据会审意见共同提出拟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批准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扶持项目予以公示;

(三)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直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向企业下达项目资金;各县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企业所属县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发展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前对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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