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现将《漯河市市级基本建设财政审核运转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漯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审核运转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审核业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审核运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漯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审核运转程序》。
一、财政审核的范围
(一)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市级政府融资或财政担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或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以市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对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十)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财政审核结果的运用
(一)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市财政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下达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二)政府投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改变结构形式等追加投资的,在上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追加投资的依据。
(三)政府投资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应当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的合理性。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未经财政投资审核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
(四)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当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作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依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程实际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待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予以拨付。
(六)市财政部门审定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的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四、财政审核的主要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市政府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等,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对上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建设装修标准及资金来源等,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及发改部门立项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纳入财政审核范围的项目,由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签批审核意见后,转市财政部门审核。
(五)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依据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的签批意见和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
1.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编制完整的项目投资总预算,并连同政府会议纪要、立项批复、领导批示、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需要招标的项目,应由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或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沟通。
基本建设项目开标、评标会议,应通知市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2.工程变更审核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认为需要对原工程变更的,或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认为可行的,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3.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根据工作需要,在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中,市财政部门可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调整以及安排后续建设资金的依据。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人员编制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的要求报送相关结算资料,同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要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向财政部门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后批复。
(六)市财政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项目预算、结算、重大变更预算等应向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汇报。需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项目,在向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汇报后,还应向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汇报,必要时向市长汇报。
(七)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进度以及财力情况安排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