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精神,巩固职业教育发展成果,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的能力,现就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一) 市政府统筹管理各类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为了加强全市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管理,市政府成立漯河市职业院校建设重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管理办),本着扩大规模、提升基础能力的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研究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制定重点项目遴选条件,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
(二)设立职业院校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安排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职业教育项目建设先进县区、院校奖励。
其它用于职业教育的再就业培训资金、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资金等,按原渠道管理使用。
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方式上,对公办职业院校实行“以奖促改”,对民办职业院校实行“以奖代补”。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后,财政奖补资金一次确定,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分年拨付。
(三)每年10月底前,各职业院校向市管理办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市管理办组织专家对各职业院校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与论证,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审定。市政府每年12月底前审定批准,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四)对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市管理办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加强监控、检查和审计,对于完不成目标要求进度、项目执行不力的,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并中止拨付或收回项目资金,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职业院校可按照“定岗不定人”的原则,从企业及社会选调、聘请中、高级技能人才任教或兼职授课。
(六)市政府对于职业院校聘请的非在编“双师型”教师予以资金补贴。在校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外聘“双师型”教师补贴标准为:按照教育部门核定的学校在校生总数的3‰,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职业院校每位外聘教师每年补助1万元专项资金。
(七)职业院校每年11月底前,对当年度需补贴的外聘“双师型”教师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对申请学校的在校生和实际外聘“双师型”教师数量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照经核定的“双师型”教师补贴资金数额列入年度预算。
三、探索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八)推行校企师资共享。每年的6月份,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搭建校企人才共享交流平台。职业院校提交教师到企业进行年度对口实践锻炼意向企业、专业、时间安排计划;职业院校提交所需企业中、高级技能人才到校进行专业课教学和实践指导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根据职业院校提交的计划适时组织交流。
(九)鼓励校企共建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通过企业投入、捐赠设备、提供技术及校企合股等多种形式,共建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使职业院校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熟练的技术工人。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可为用人单位在校内提供厂房,也可与企业共同在校内建立生产车间。提倡职业院校在企业建立“产教一体”的学生见习实训基地。三年内,职业院校都要引进企业在校内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并确立多个企业作为校外实训基地。
实训基地建设可作为职业教育重点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扶持。
(十)搭建用工和就业平台。依托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渠道和漯河市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发布企业用工和职业院校学生求职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每年组织1-2次职业院校学生集中就业洽谈会。
(十一)实行“订单培养”。职业院校应采取开办“企业冠名”班、对口专业班、定向培养班等形式,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与企业共同开展“订单”培养。每年5月底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织一次校企恳谈会,引导职业院校与企业对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定向培养计划。同时,根据企业的需求组织职业院校学生有计划地进入企业顶岗实习。职业院校要至少建立1-2个校企合作班,“订单”培养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十二)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职业院校应发挥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利用专业优势,牵头组建以龙头专业作支撑的职业教育集团,将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广泛吸纳进来,使科研、教研、教学、实训、就业、短期培养有机结合定期组织活动,最终实现科研与教研对接,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对发展好的职业教育集团予以表彰奖励。
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职业教育
(十三)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公办职业院校。探索民间资金盘活公办职业院校资源的途径,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职业院校办学。推动公办职业院校积极探索公办民助、股份制改造等多元化办学模式。民间资金投资公办职业院校基础设施的项目,可以纳入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奖补。
(十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
除国家规定的生均助学资金和涉农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外,在校生千人以上的民办职业院校可享受聘用“双师型”教师财政补贴;
民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市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的,按投资额给予奖补。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银行贷款可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十五)保护民办职业院校的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向民办职业院校倾斜。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职业院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十六)落实民办职业院校税费政策。民办职业院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民办职业院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职业院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院校,依法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