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5日
漯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漯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的通知》(漯政〔2012〕85号),参照《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9号),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漯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市域内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
漯河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转移支付工作。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从生态补偿金中解决。
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水环境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和目标值由市环保局根据省、市政府环保目标和地表水功能区划目标确定,并根据断面及目标值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在河流的出境交界处设置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在直接入河的重点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设置参考断面。
生态补偿考核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控制目标值的,扣缴断面上游相应县区政府生态补偿金。
第五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采用阶梯式补偿标准,按照水质浓度范围,制定生态补偿标准。
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小于等于3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50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30毫克/升且小于等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8000元/吨;化学需氧量目标值大于40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0000元/吨。
氨氮目标值小于等于1.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0000元/吨;氨氮目标值等于2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15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2毫克/升且小于等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20000元/吨;氨氮目标值大于5毫克/升时,执行标准为30000元/吨。
总磷执行标准为60000元/吨。
第七条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漯河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漯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考核断面因上游来水超标而影响其断面水质的,扣除上游来水超标因素。
第八条 安装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按在线监测数据周均值计算;未安装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由漯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进行人工监测,监测频次为每月至少1次。超标倍数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监测值最高值分别计算生态补偿金。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监测信息通报各受考核单位。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的控制、考核和处罚:
1.严格控制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污总量。市环保局将各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浓度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目标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平均细化分解到每个月。
2.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周计量、月考核”制度,市环保局对超过控制浓度和当月排放总量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市环保局将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月考核结果累计汇总为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视为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目标。
第十条扣缴各县区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支付省扣缴漯河市的生态补偿金。剩余部分由市环保、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50%用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及生态调水使用;
(二)30%用于对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年度达标率较高或达标率提高幅度较大的县区进行奖励;
(三)20%用于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管理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核定的各县区生态补偿金数额经市政府确认后,市环保局每月向各县区人民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情况,市财政局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对生态补偿金进行扣缴。
第十二条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流断面水质超标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漯政〔200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