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漯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漯办〔201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称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评估论证,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相应资料。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基层组织代表、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召开风险评估会,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深入讨论、分析评议。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落实了安置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是否具备了实施的时机和条件;
(四)可控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五)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九条在调研、征求意见及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做出风险存在、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情况;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被征收人、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第十二条评估结论为可实施的征收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征收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应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化解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及社会稳控工作。
对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实施征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的责任;对未按照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