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7日
漯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技自主创新和各类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贴息和奖励。为规范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好漯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资金),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资金,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的自主创新和研发平台建设所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科技创新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重大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研发平台建设的经费补助、贴息和奖励,避免分散使用。重点支持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产业化瓶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生产;支持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项目及我市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第四条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技创新资金的项目管理以市科技局为主,资金管理以市财政局为主;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采用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的程序确定支持方式及具体项目。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方向,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每年8月底前公开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9月底前企业根据申报指南,属县区企业的,通过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三)11月底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
(五)12月底前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分期下达资金预算。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漯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自主创新的软、硬件环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必要的研发设备;
(三)企业技术开发研究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2%以上,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三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纳税和银行信誉良好;
(六)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必须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或被认定为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型科技团队、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领域等;
(七)申报研发平台建设补助、贴息和奖励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
(八)同一项目主持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财政支持尚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九)其他条件,视年度支持重点具体确定,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示。
第七条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以企事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同步规划有研发成果产业化的项目,且产业化项目有较好的实施保障措施;
(三)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的社会投资。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预算书;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凭证以及报表附注(企业职工人数为必填内容)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审计报告必须有验证码);
5.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须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证明和银行结息凭单等;
6.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7.其他按有关规定应该提供的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科技创新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包括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年度实施进度及考核目标、完成期限、责任等在内的资金使用合同。
第三章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科技创新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批准、资金预算下达后,先拨付资金的80%,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或有效资料通过审核后再拨付剩余的20%。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补助研发活动需要的引进专家费、关键仪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试验材料费、委托开发费、自主研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资金采用补助、贴息及奖励的方式对项目和研发平台进行支持,集中资金用于重点企业的重大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技创新资金,应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最低不少于50万元。
第四章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产权归属按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必须承担研发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积极转化研发成果,并及时将推广应用情况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市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建成的研发平台,应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研发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其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向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消的,需报请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对于调整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对撤消的项目,将拨付的科技创新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要追缴已拨付的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财政资金。
对不履行研发成果转化责任和义务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有权决定收回补助的科技创新资金;对3年内不能实现转化的研发成果,市科技局有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推广、使用研发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