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零星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节约土地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加快推进我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零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零星建设主要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内村民自建单门独院式住房;

(二)城镇居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

(三)占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块土地上的开发项目。

二、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推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出让、连片改造、合理布局、综合配套”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不再受理和审批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禁止村(居)民个人零星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项目。

三、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再新批农村宅基地,严禁建造单门独院住宅;除危房改造外,村(居)民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个人住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有个人住宅一律维持现状,经市房管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但不得超出原基础、原面积。

四、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个人购置宅基地建设房屋、构筑物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民个人不得违法将本村集体土地私自转让或出租。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办)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五、严格限制零星开发,房地产开发要集中连片改造,保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齐备,不断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占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单块土地原则上不再出让开发,主要用于建设公园绿地、停车场、社区服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共配套。

六、严格落实“妨害城市建设经济补偿金”制度,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打击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制止本辖区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办)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制止、监控违法建设并逐级上报,根据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的安排组织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七、对违反规定违法私自购买土地建设房屋、构筑物的行为人,以及擅自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的当事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倒买倒卖、涂改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证件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八、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及时从严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懈怠,致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除进行扣款外,将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和《漯河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漯政办[2010]55号)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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