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精神,切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着规模偏小、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不强等问题,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新形势下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水平,有利于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和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开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局面。

二、准确把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着力引导和支持广大农户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加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组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大胆实践;坚持依法办社,促进有序规范发展;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围绕当地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优先支持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遵循经济规律,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

(三)发展目标

1.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到2013年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发展到1400个;到2015年,全市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发展到500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2000个,入社农户、带动农户比例大幅提升,实现全市各村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各乡(镇)都有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县区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带动全市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载体。

2.打造现代农业发展平台。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与发展特色产业相结合,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为主平台,发挥食品名城优势,深入推进食品产业链研发,以特色产业大发展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新型农业现代化进程,形成“一县(区)一特色,一乡(镇)一品牌,数村一产业”,实现农业生产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四)发展重点

1.围绕优势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立足具有传统优势和地域特色的养殖、种植等产业,形成量大、质优、市场竞争力强的商品,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要积极鼓励优势产品合作社发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院所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 

2.围绕产业基地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鼓励龙头企业投资建立农产品示范基地,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合作模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企业要求统一生产,企业按合同收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产品品牌,实行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宣传、品牌、销售“五统一”服务,将分散生产的农户有机联系起来,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围绕专业大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切实按照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农户多的要求,发挥基础条件较好的专业大户的影响和带动功能,引导周边同行业农户发展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以资金、土地、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入股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大户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

4.依托基层党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导和党员的带动作用,推行“支部 合作社”、“党员 社员”的工作模式。以农民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以富民为目的,形成支部抓专业合作社,先进党员带农户的发展模式,将村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经济优势结合起来,将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出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持续较快增收。

三、落实优惠政策,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与市场营销等试点工作。

(二)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信贷形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信贷利率、提高办贷效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金融信贷服务。

1.搞好调研规划。各金融机构要会同涉农部门深入调研,了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细分信贷需求,作出信贷总体规划,提高支持发展的精细化水平和支持效果。

2.构建新型合作关系。要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了解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对暂时达不到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帮助他们提高信用意识,完善财务制度,争取早日实现合作。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后检查及跟踪工作,防范信贷风险。

3.不断创新贷款方式。要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采取“支持一批、合作一批、培育一批”的服务模式,大力推广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户担保贷款以及五户联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满足不同类型合作社及其社员的金融需求。农业银行要切实搞好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要大力发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服务工作,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型、成长型、效益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广“金燕快贷通”小额贷款业务,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随用随贷。邮政储蓄银行要指定专门信贷经理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实行三天放款;对按时还款的“信用合作社”实行“贷款利息五免一”(即每五万元优惠利息440元)的优惠政策。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

(三)税收实行减免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林产品的采集;

5.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8.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四)注册程序简化。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合作社,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五)实施项目倾斜。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生猪调出大县资金、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双汇产业化工程资金、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六)用地、用电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要开辟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七)减免有关规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需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拒绝缴纳。

(八)鼓励创建自主品牌。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逐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奖励。

(九)放宽合作社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与服务,也可以开展围绕农业有关的商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合作与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

(十)畅通运输环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十一)开展评先活动。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强、十佳、百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评比活动,并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市政府将每年对“十强、十佳”示范社分别予以奖励;对成功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的给予适当奖励。市政府将每年评出2个先进县区,15-20个先进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将结果纳入县区工作实绩综合考评范围。

四、强化组织领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并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措施来抓。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逐步完善扶持政策,搞好综合服务、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供销、菜办等涉农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搞好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基地建设等各项工作;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土地等部门要立足本职,加大支持,共同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培育先进典型,增强带动能力。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省里的试点项目,努力构建省、市、县区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鼓励引导双汇等龙头企业联合大型养殖场成立大型合作社,构建我市新型畜牧业经营体系。建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点,选择一批规模大、发展快、运作规范、带动农户能力强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广泛推广其成功模式和典型经验。通过抓试点树典型,示范引导更多主体创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更多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加快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三)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关政策,加强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报道,切实深化广大农民群众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对于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重拉长产业链条,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功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具生命力。要及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本地农业资源特点和优势,对有知名度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相关部门要共同搭建“品牌兴农”平台,对农产品商标注册给予补贴,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农户申报商标,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发展领域,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全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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