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整体水平,规范生猪产品市场流通销售秩序,切实维护中国食品名称的良好形象,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在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推进实施“放心肉”工程,严厉打击生猪私屠乱宰,杜绝非生猪定点厂(场)屠宰、未经检疫、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确保生猪产品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乡镇村集市,凡不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以及未经检疫、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肪、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二、各级畜牧部门要不断加大生猪屠宰检疫力度,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行为。对进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要做到批批、头头全流程检疫,做好生猪瘦肉精尿检、化验室旋毛虫检验、生猪头部胴体和内脏同步检疫工作。监督生猪养殖场(站、户)对病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要向社会公布报检电话及每个官方兽医管辖范围,方便群众自养、自宰、自用的生猪实行宰前报检。加大市场巡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对生猪产品经营者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生猪产品的,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监管。未经定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生猪产品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监管。对在各级各类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的经营者,要逐户登记排查,对持有个人健康证、符合生猪产品经营条件的,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准许从事生猪产品经营。建立购进生猪产品时向卖方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指导生猪产品经营者建立生猪产品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台帐、票、证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相关执照;并在市级各新闻媒体“食品安全曝光台”公开曝光,累计被曝光3次的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5年内不得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能,加强对以生猪产品为原料、辅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以生猪产品为原料的各式各类卤肉店、熟肉店、卤制品小作坊的监管。该环节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卤肉店、熟肉店、卤制品小作坊经营者建立严格的购进生猪产品时向销售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生猪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卤肉店、熟肉店、卤制品小作坊单笔销售2.5公斤以上),台账、票、证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卤肉店、熟肉店、卤制品小作坊经营者购买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没收尚未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同时在“食品安全曝光台”进行公开曝光;对累计3次被曝光的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加强对各级各类餐饮业的监管。监督餐饮业经营者持证经营,依法经营。所有餐饮业从业者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监督餐饮业经营者建立购进生猪产品时向销售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生猪产品进货台账,台账、票、证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餐饮业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食堂等)购买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尚未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相关证照。同时在“食品安全曝光台”进行公开曝光;对累计3次被曝光的餐饮业经营者,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快查快办,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生猪产品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依托我市肉类生产加工的产业优势,鼓励双汇集团等本市的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及肉类生产加工企业,通过发展连锁经营、品牌经营、生猪产品配送、设立分销中心、设立直营店及加盟店等形式,使来自名企名牌、安全放心的生猪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市各个区域,方便人民群众、企业商家购买、消费、使用,确保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不发生“买肉难”。鼓励传统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小刀手)与双汇集团等名企名牌建立销售联盟关系,批发、零售来自名企名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坚决取消淘汰买猪、杀猪、卖肉这种落后业态及经营方式,严格禁止传统的生猪产品经营者(小刀手)再私自从事买猪、杀猪行当。本市及本市以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市市场,应持有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到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
九、全市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监督、指导、督促本行业的企业及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守信,诚实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经销、采购、使用涉及生猪产品的活动中,要坚持经销、采购、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品牌生猪产品,自觉抵制生猪产品的制假、售假、购假、用假行为。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家庭消费生猪产品时,到正规的商场超市、品牌连锁经营店或集贸农贸市场内的品牌经营专柜,购买消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品牌生猪产品,不购买“架子肉”、“地摊肉”,不购买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品牌或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安全、健康、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十、在市各新闻媒体长期固定设立《食品安全曝光台》,公开曝光危害食品安全的人和事。承担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由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在查处后2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各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在曝光台曝光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件数,作为年终市政府对县区、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时的加分因素。市畜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环节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按时报送涉及生猪产品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查处结果,在近期重点曝光一批涉及生猪产品食品安全的人和事。
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号码:3133313,受理群众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接到举报后1小时内启动查处程序,查处结果后48小时内向举报者反馈。
十一、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产品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履职尽责,严厉查处打击生猪私屠乱宰、危害生猪产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生产的生猪产品安全,外市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合格,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健康的生猪产品消费环境,推动我市对外开放和中国食品名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生猪产品食品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对本区域生猪产品食品安全负总责,承担政府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监管部门承担部门监管责任。对因不作为、乱作为危害生猪产品食品安全的责任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厉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