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区土地收入分成管理的通知》(漯政〔2013〕30号)关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征用以及市政府已明确其收储的土地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另行研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储备、征用以及市政府已明确其收储的土地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市级财政清算。
二、因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等原因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