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3年7月30日

漯河市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县(区)政府在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奖励和资助。

第二条对新入驻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一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市、县区级收入合计)高于15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按实际所得税收比例分担。

第三条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国家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创建各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五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对专利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特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市政府给予1万元的补助,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补助。

第八条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九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关项目市科技局给予优先立项支持,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企业实际支付对方技术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对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一条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补助,省以上给予奖励的,市、县(区)政府奖励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口实施,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把关,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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