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2.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13年11月29日

 

89附件1.xls89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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