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的《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2.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