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8日

 

漯河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财政资金统一采购,捐赠给县区体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的县区体育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使用权和资产管理权。

第四条市体育局负责本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审批、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安排,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县区体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器材使用部门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全民健身器材由国家、省、市体育部门利用体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购买和配置。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第七条市体育局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县区体育部门根据市体育局下达的配置指标,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件拟申报受赠单位,市体育局研究确定后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体育组织机构健全;  

(二)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和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五)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局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受赠单位自行解决;各县区教科体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器材受赠单位具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摸底排查器材管理维护情况并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对全市器材的配置、管理、维护情况进行备案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凡是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以及公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成立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的合格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四章 迁移与更换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群众反响强烈的;

(二)受赠单位没有有效的管理、维护制度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保障的。

第十七条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深受群众喜爱,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器材更换经费由市、县二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体育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较好,场地、器材完好率在90%以上的县区及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体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维护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市体育局停止捐赠新的健身器材,并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对侵占或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器材的,由侵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赠单位还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备、使用发生相关情况的处理:

(一)因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由市体育部门责成受赠单位重新选择合适位置迁建;

(二)因器材质量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由市体育部门责成生产厂家对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价值相同的健身器材;

(三)因锻炼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受赠单位应加强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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