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广开渠道,鼓励举办多层次养老服务机构

  (一)多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机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积极吸引省内外、港澳台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养老实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兴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引入保险资金发展养老设施建设。

  (二)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数占机构床位总数的2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普及性。建立居家养老社会服务网络,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在居家老年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之间搭建便捷的服务桥梁,让老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安全、实用的社会养老服务。

  二、加大力度,完善扶持政策

  (一)土地与规划政策。

  1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享受优惠出让政策,参照社会公益事业类地价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财政部分外,市、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同时享受优惠出让政策。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2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或利用原有用地新建临时建筑,用于养老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4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已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规划明确不保留原使用功能的,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建筑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新建不超过三层的临时建筑,用于养老经营活动。

  5鼓励社会力量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社区用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6 国有划拨和优惠出让养老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设施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享受非营利性土地优惠政策的养老设施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二)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如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养老机构育养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缴再由同级财政补助地方所得部分,该项优惠政策每家养老机构享受5年。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4.境内外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政策。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扩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建新增的床位。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改、扩建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房屋按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新建、改扩建床位要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租赁经营床位要在50张(含50张)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应提前三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私自改、扩建的,不予补贴。

  2.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60、80、100元的床位补贴。

  3.城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补贴。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城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农村幸福院按照建设规模给予3-6万元建设补贴;对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城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每年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运营补贴。

  4.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补贴。对愿意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市财政每年列支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培训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5.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社会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

  以上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按照养老机构审批管理权限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金融信贷政策。

  1.申请金融支持和政策优惠的机构必须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创办社会办养老机构以来没有违法记录、近三年来举办人(股东)没有经济涉诉行为,具有较强偿还能力。

  2.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增加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推广信用贷款,探索开发个人资产转化为未来养老资源的金融产品。积极引入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3.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一是探索搭建协会、银行、担保三方对接平台,通过“协会参与,银保互动”方式,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支持,加大银行信贷资金保障。给予从事养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和奖励。二是探索搭建养老行业协会平台,以互相担保的形式为协会成员单位申请小额专项资金贷款。

  4.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抵押。探索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经审核认定后可以抵押的方式,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过程中一律免收登记费。

  5.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发起成立漯河市老年基金会或冠名老年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支持社会办养老事业发展。

  7.整合民政国有资产,建立养老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形成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承贷主体和融资机制。

  8.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养老产业的新模式、新路径。

  9. 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政府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10.大力开发各种补充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设计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五)收费价格政策。

  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由社会办养老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机构的投资总额、实际运营成本和适当盈利水平予以核定收费项目及价格;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可根据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的服务标准实行自主定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以人为本,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快人才培育。将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养老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实行社会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组织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引入人才支撑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社会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将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社会办养老机构见习,给予见习补贴。在社会办养老机构中引入社会工作人才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提高护理员待遇。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社、民政部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当地社会办养老机构护理员工资标准指导线。

  四、强化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城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金融、老龄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社会养老工作实际和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切实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健全标准化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为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多方服务资源,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发挥行业服务监管作用,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建立覆盖城乡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

  (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扶持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201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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