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3〕28号)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棚户区(含城中村、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问题,按照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作出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漯政文〔2014〕2号)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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