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到全市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为进一步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续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提升金融综合实力
(一)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银行业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股份制银行进驻我市挂牌营业。强化国有商业银行机制建设,改进贷款激励机制和中小企业的授信机制,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坚持经营管理重心下沉,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促进县域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强化银行业金融服务功能建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实现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二)支持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机构,壮大多元化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业金融机构以合规经营和控制风险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创新活动,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私募基金机构。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资产管理业务。
(三)积极培育保险市场,更好发挥保险服务功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突出问题。协调保险公司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初步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农业保险经办服务网络,为顺利开展农业保险提供基础保障。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入经济社会建设。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增强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二、优化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全面提升信贷政策导向力,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
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改进和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国家稳中求进总基调和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积极对接市政府强力推进的工业“1351”工程和建城区产业“退二进三”项目,主动搞好项目储备和融资洽谈,为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开阔、产品适销对路、法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合理资金支持。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创新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拓宽服务覆盖面。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组织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盘活应收账款存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守信用的小微企业,定向开展财务辅导和融资培育,不断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覆盖面。
积极探索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服务工作,推进城镇化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城镇化和做好城镇化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关注城镇化进程中的“三农”发展、产业承接转移、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特点、新趋势,掌握和了解城镇化金融服务的新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融资机制,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围绕我市统筹推进中心城市、县城、重点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快构建四级现代城镇体系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思路,结合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大对中心城市的城中村改造、沙澧河开发建设、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加大适合新城区建设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城区建设,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坚持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风险控制、积极稳妥,创新金融产品、抵押担保、金融服务模式,优先支持在城郊村庄、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有产业优势的重点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全面提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档次和水平。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各涉农金融机构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创新推出家庭农场贷款、种粮大户贷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 公务员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切实盘活农村资源资产,逐步实现农民资产的抵押担保权能。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实现各种林权抵押担保价值,促进林业生产经营。
积极推动科技、文化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深入贯彻落实2014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与文化资源结合的有效工作模式,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探索促进金融资源与文化资源结合的新政策和新空间。
发展普惠金融,完善扶持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全面提升民生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推动创业促就业政策精神,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管理,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支持创业促就业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调整后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政策舆论和预期,妥善处理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细则,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做好农民工特色银行卡服务,推进农户信用评价工作,为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积极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根据大学生“村官”创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积极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工作。
建立绿色信贷机制,加大金融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的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积极推动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不断提升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水平,重点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支持和鼓励综合经济效益好的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动节能技术改造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建立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对节能环境保护金融服务工作的跟踪监测。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融资多元化。加快企业培育,推动运作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上市融资;对暂时不符合上市条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鼓励其在全国股权交易系统挂牌融资。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沟通,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各金融机构要开拓创新,积极参与企业债券承销,发展融资租赁、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业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三)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切实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稳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投资渠道,依规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股权。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网络,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农业保险操作困难的问题。加快建设城乡服务网络,实现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全覆盖。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将支柱型的养殖、种植业纳入政策性保险体系,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减轻农户受灾损失。
三、完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配套体系
(一)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互动平台。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大项目办等部门要及时发布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引导金融布局,定期公布重点项目、企业名单,促进银行与企业、项目的衔接。着力构建企业融资“快车道”,企业直接上报项目和资金需求情况,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及时将项目推荐给金融机构,并负责跟踪银企合作进展情况。发挥信贷资金调控作用,优先支持结构调整、低碳经济、科技创新。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合理引导各方面资金进入担保行业,丰富担保主体,增强担保机构资金实力;规范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强化与银行的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引导督促其降低担保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真正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
(二)建立市级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组织的市级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机制,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漯河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金融稳定联席会,交流有关金融稳定的信息,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建设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加强对辖区金融业的运行分析和金融风险监测。建立非法金融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完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完善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
(三)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保护银行债权。继续推进实施文明信用工程,在农村开展农村信用乡镇、信用村、文明信用户评选活动,在城市开展文明信用社区、文明信用商户创建活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咨询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民间互信、企业诚信、银行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国家禁令擅自建设和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的企业,以及对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依照环境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支持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规避信贷风险。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