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3〕16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关于转发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1月19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 9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需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在行政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信用信息有效传播的基本硬件支撑。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省市县三级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对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整合,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加快制定出台我省自然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以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为依据,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并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附件: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联系人:院晓阳电话:0371-69691516)
附件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备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
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 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