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按照分工合作、强化监管、惠及民生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 12月18日
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救助保障问题,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根据《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以收定支、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按照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原则。市级政府只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级医疗机构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六条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基金支付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漯河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漯河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经济困难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1.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2.身份明确但经济困难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可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治基金等渠道支付。
3.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指定专人组成,市政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联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立基金经办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四条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十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应急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程序。
(一)医疗机构在收治我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后2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局递交《疾病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申请》,向辖区民政局递交《疾病救助对象经济负担能力鉴别确定申请》,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疾病救助对象各类保险参加情况调查申请》,向辖区卫生局农合部门递交《疾病救助对象新农合参保情况调查申请》,并书面向市卫生局报告备案。
(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确认工作,并向申请医疗机构出具报告。
(三)医疗机构救治终结后应于每半年前15日内将患者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票据、每日清单以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报告,并填报《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1)》(详见附件1)等资料一并报送市卫生局基金管理办公室。各县区医疗机构收治相关患者的资料由辖区卫生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上报。
(四)基金支付申请审核。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2)》(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基金支付申请审批。建立基金审批联席办公制度,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于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召开联席办公会,集中审核审批,并在《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2)》(详见附件2)中盖章。
第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保管理机构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确定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要积极核查患者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市慈善总会要组织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二十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二)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按照季度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三)协助公安部门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协助民政部门核查救助对象经济负担能力,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相关医疗机构。
(四)协助医疗机构追讨应急救治发生的可以追讨的垫付欠款;不能追讨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危重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联合有关部门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追讨欠费。
(四)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1)
2.漯河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审批表(2)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