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2011年以来,我市持续开展产业集聚区创建安全生产示范园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产业集聚区还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基础和保障能力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安全发展,现就深化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把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责任落实。

  (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产业集聚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

  (三)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的主体,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履行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督促落实等职责,加强对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指导协调。安委会主任由产业集聚区行政正职担任。

  (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项目(企业)进驻园区审查批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危害治理、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安全教育培训、事故上报登记、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台帐,做到一企一档,资料完善。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规划、建设、环保、质监、消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出台支持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把产业集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产业集聚区推行委托执法。

  二、完善监管体系

  (七)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设立专职安全监管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在100家以下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在100家以上的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产业集聚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单位也要明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八)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产业集聚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单位要为安全监管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执法器材和工作经费。

  (九)产业集聚区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1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园区和企业应设置安全宣传栏和宣传标牌、标语,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安全文化广场。完善园区内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通道设施;道路及路面完好,设置完备的警示标志、安全标牌、行人安全通道、监控装置;完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配套。

  (十一)园区内生产、生活、不同类型企业分区要合理、科学布局,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企业内消防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

  四、严把源头关口

  (十二)把好招商引资和审批关口,做到“四个不引”和“四个不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引,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不引,科技水平低、没有安全保障的不引,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工艺不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与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安全防护距离不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项目一律不批。

  (十三)严格行政许可。对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四)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落实审查、验收率100%;审查、验收合格率100%。

  五、创新监管方式

  (十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全市所有产业集聚区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系统。

  (十六)推行专家服务企业活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适时聘请专家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隐患排查、服务企业活动。

  (十七)生产工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企业要组成安全管理协作组,开展互查或交叉检查。

  (十八)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产业集聚区内各类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教育面100%;落实职工“四新”(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转岗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面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十一)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二)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化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三年内全部达到三级(市级)以上标准。

  (二十三)严格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二十四)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劳动保护措施符合规定要求,作业现场规范、整洁,职业危害申报率100%,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率100%,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定期体检率100%。

  (二十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大危险源要设置危险警示牌、监管责任标识牌、危险预防和处置方式告知牌。

  (二十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认真编制应急预案并评审备案,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七、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二十七)完善考评办法,建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绩效月台账、季通报、年考核机制,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把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把对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考评结果纳入县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二十八)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考核不合格的要进行约谈,依法处罚,严肃问责。

  (二十九)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对企业信誉评级、环评审批、证劵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在项目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等方面向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倾斜,切实保障公共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等支出。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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