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可诉行政行为、原告及第三人范围,拓展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完善了管辖、起诉、裁判类型等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职责和执行职责。这些改变,必将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深刻领会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以“法治漯河大讲堂”为平台开展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对市直重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骨干进行培训。市直部门各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把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早安排、早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行政诉讼发生几率
(一)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适当性。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漯河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漯政〔2012〕107号文印发)的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履行、备案和监督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有效,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效益和安全性。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漯政〔2012〕65号)的规定,执行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开和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审查,对未报备或零报备的,要抽查和通报,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或撤销,切实减少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切实加强行政应诉和司法裁判落实工作
(一)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应诉义务。被诉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副职或者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要树立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的理念,积极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市政府年底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认真落实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各级各部门要虚心接受并落实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决,及时反馈和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加强法律人员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一)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在编不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需要,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