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可诉行政行为、原告及第三人范围,拓展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完善了管辖、起诉、裁判类型等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职责和执行职责。这些改变,必将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为深刻领会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以“法治漯河大讲堂”为平台开展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对市直重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骨干进行培训。市直部门各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把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早安排、早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行政诉讼发生几率

  (一)严格依法办事。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切实提高重大行政处罚合法性、适当性。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漯河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漯政〔2012〕107号文印发)的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合法性审查、签订、履行、备案和监督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有效,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效益和安全性。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漯政〔2012〕65号)的规定,执行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开和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审查,对未报备或零报备的,要抽查和通报,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或撤销,切实减少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切实加强行政应诉和司法裁判落实工作

  (一)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强化应诉义务。被诉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分管副职或者相应的机关工作人员出庭。要树立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的理念,积极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市政府年底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认真落实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各级各部门要虚心接受并落实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决,及时反馈和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加强法律人员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一)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在编不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确保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需要,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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