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1〕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2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40元。
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关系到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后的复审认定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各县区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及时办理新增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对经审核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坚决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应退尽退。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