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审批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5〕31号和豫政办〔2015〕136号文件精神,对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环境评价、房屋测量、土地房产评估、安全评价、成本估价等方面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构建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能省则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的原则,对目前正在行使的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有法律依据,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不能实施的,一律废止。自本文印发之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四)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设立投诉热线、网上举报信箱等形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七)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八)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九)加强检查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除进行正常处罚外,同时实行不良记录管理。对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表彰。对考核中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行政审批涉及的有关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一定程度上消减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中介服务机构自身还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发展不规范等问题。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意见,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5年12月底前送市编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出台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清理规范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编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工商、法制、监察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