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留及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公示

   

         (2017年12月补充: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漯政【2017】26号)文件规定,原有的7项行政职权已取消)


 2015年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共7个,分别是:全市网络安全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复核、工业节能产品(省级)认定初审、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初审、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初审、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农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初审。

    2015年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4项,其中调整1项,取消3项。分别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事项移交给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取消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初审、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省级)认定初审3个项目。截止2015年,累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11项。


附件1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检查

全市网络安全检查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豫信化办联〔201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各部门要将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检查经费,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科

2

其他职权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及项目备案复核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 )633号: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其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漯编(2015 )200号):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核准省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规划与投资科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3

其他职权

工业节能产品(省级)认定初审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技与节能利用科

4

其他职权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初审

《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6条: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批。第7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8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科技与节能利用科

5

其他职权

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6

其他职权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初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一、备案项目范围:“(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

7

其他职权

农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

 

  附件2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责任人)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行政检查

全市网络安全检查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河南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豫信化办联〔201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各部门要将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检查经费,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制定方案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网络管理与信息安全科
(刘扬)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责任:会同有关机构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检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相关单位。

决定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督促整改

4.督促整改责任: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暂时关停并限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6601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117室

2

其他职权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及项目备案复核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2010 )633号: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其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漯编(2015 )200号):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核准省和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规划与投资科(索建华)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复核),提出审查(或复核)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6600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117室

3

其他职权

工业节能产品(省级)认定初审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受理

1.受理责任: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和财政部门将县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科技与节能利用科(郭宏杰)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县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

2日

送达

4.送达责任:省批后,将《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证书》送达相关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6600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520室

4

其他职权

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初审

《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第6条: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批。第7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8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受理

1.受理责任: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局、环保局和财政部门将县区推荐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县区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科技与节能利用科(郭宏杰)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环保局、财政局对县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委、科技厅、环保厅、财政厅审批。

2日

信息 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将获批的河南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6600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520室

5

其他职权

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孟山春)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宣布和预宣布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3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上报省工信委。

送达

4.送达责任:将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及时送达企业。

2日

5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3256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521室

6

其他职权

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初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一、备案项目范围:“(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孟山春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上报省工信委。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日

5日

服务电话:0395-313256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1楼521室

7

其他职权

农药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十三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孟山春)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2日

2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上报省工信委。

2日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将上级批准文件或证书及时送达企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5-3132560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5-3176106

受理地点: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5楼5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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