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8日
漯河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我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持续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创新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环境执法监督责任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着力推进和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二)工作目标。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各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逐级划分环境保护网格,确定监管对象,区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责任机制,将各项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分解到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细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并配套建立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形成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环境保护监管格局。
二、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
(一)划分网格区域,明确责任人员。结合实际,全市共分为市本级、县区级、乡镇级、村级等四个级别的环境保护网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本级环境保护网格的划分工作,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各自辖区内县区级、乡镇级、村级环境保护网格的划分工作。各级政府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本级环境监管网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环保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行业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各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1.市本级网格。市本级按县区区域划分,共划分为8个环境保护监管网格。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市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领导;网格主要责任人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为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网格具体责任人为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管人员。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工商、安全监管、质监、商务、卫生计生、电力、沙澧河建管委、城建投公司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市直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2.县区级网格。县区级环境保护网格原则上按所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划分,也可结合重点流域、工业集聚区、行业企业分布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责任人为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网格主要责任人为县区环保局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为县区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网格具体责任人为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人员;县区政府(管委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网格环保工作相关责任人,辖区内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3.乡镇级网格。乡镇级环境保护网格原则上按所辖行政村(社区)区域划分。网格第一责任人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网格具体责任人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含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4.村级网格。村级网格为最基层的环境保护网格。网格第一责任人为各行政村(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由各行政村(社区)明确专人负责。
(二)理清网格职责,确定监管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网格责任人分别负责各自网格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其中,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并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机制。要围绕“定责、履责、问责”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网格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促进各级网格责任人履职尽责,形成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网格责任管理制度,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网格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网格责任人要对下极网格加强督查和考核;建立信息调度制度。定期调度、总结辖区环境保护网格运行情况,动态掌握辖区网格管理信息,并按时向上级报告;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定期通过媒体、网络,公开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划分建立、运行管理等情况;建立网格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网格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基本信息和动态环境监管资料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的必然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认真组织研究,积极推进工作。2016年3月底前,要完成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科学划分网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配套制度,形成工作机制,确保从4月份起全市各级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投入运行。
(二)把握关键环节。一是全面做好各级网格区域的划分工作。要按照“便于日常管理、便于考核考评”的方法进行合理划分,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要求,避免网格划分中出现监管区域的“盲区”和“死角”。二是认真落实各级网格所承担的监管责任。要将环境保护各项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各级网格之中,实行层层分解,细化到岗,细化到人。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做好网格监管各项具体工作。三是加强基层网格能力建设。针对县区级、乡镇级、村级网格环保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执法装备不足、监管能力不强等实际问题,要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协调解决。
(三)强化信息调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宗昭,联系电话:0395-2936100,电子信箱:jczd_zz @126.com)上报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信息。2016年3月25日前上报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月底前上报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网格划分汇总表(附件2、3、4);辖区网格划分及网格责任人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上报;每年1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工作成效、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步打算。所有上报材料均包括纸质盖章件和电子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