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低于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这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党纪、行政处分,两者之间必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为党纪、政纪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精神。”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
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将实行数罪并罚
受贿犯罪当中,受贿人往往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存在渎职行为。在受贿行为和渎职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认识上长期存在分歧,实践中做法不一。
为依法从严惩治此类犯罪行为,《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为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解释》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一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是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
《解释》还对其他一些重要事项作出了规定。比如,赋予终身监禁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规定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除物质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明确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等。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