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4年漯河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管理状况的函》(豫环函〔2016〕77号),我市澧河饮用水源虽然常年保持在地表水二类水体,符合饮用水供水标准,但影响澧河水体的各种因素和潜在隐患依然存在,且威胁较大。一是依据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状态评估标准,我市澧河饮用水源无重大突发污染事故的物资和技术储备,未建设应急防护措施;未完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一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未清理,且存在交通穿越;二级保护区有网箱养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二是107国道西侧澧河北岸堆放大量的建筑垃圾、渣土和部分生活垃圾,绵延1公里多,不仅无遮盖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垃圾直接接触水体,或降水后地表径流直接入河,威胁到澧河饮用水安全。

  针对目前影响我市澧河饮用水源的主要因素和潜在污染隐患,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消除污染隐患,共同做好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一、源汇区政府负责清理澧河北岸107国道西侧至王屋山路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和部分生活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和护坡工作,防止渣土垃圾冲刷及渗滤液进入河道、污染水源。

  二、舞阳县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澧河、唐河段污染源进行防控,禁止污废水进入澧河。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设置107国道澧河桥防撞护拦、导流槽、应急事故池等应急防护设施,做好污染事故的物资和技术储备。

  四、市公安局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按照技术规范在嵩山路、太行山路、107国道澧河桥两侧设立“水源保护区,谨慎驾驶”警示标志。

  五、市水利局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科学调控唐河闸,杜绝因唐河水进入澧河造成污染事故。彻底取缔非法捞沙、垦坡种植。等违法行为;继续清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游泳、洗衣、垂钓、乱丢垃圾等可能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行为;及时清理保护区河道内杂物和水面漂浮物;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所属辖区内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志(包括界标、警示牌、宣传牌、隔离网)。

  六、市农业局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取缔在饮用水源一、二级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养殖行为。

  七、市建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非法建设项目;加强双龙提管站和五一路闸门的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做到雨污分流,严格杜绝污水非汛期直接排入沙、澧河,防止汛期排涝造成污染事故;负责嵩山路澧河桥、太行山路澧河桥设置防撞护拦、导流槽、应急事故池等应急防护设施,做好污染事故的物资和技术储备。

  八、市环保局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

  九、市沙澧河建管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在所属辖区内澧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标志(包括界标、警示牌、宣传牌、隔离网);加强对游园内游人的管理,及时清运园区内垃圾、水面的杂物和漂浮物,取缔所有饮食摊点,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水上游乐项目。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时限,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整改方案于2016年5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环境目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洪世杰

  电话:2139038,13507657786

  邮箱:why6653@163.com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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