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漯河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漯河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漯河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和《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漯政办〔2016〕27号),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完成44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149台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全市105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大幅减少各类燃煤污染;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转入巩固提高、完善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

  市区建成区和县城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10月底前,完成44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各县区要在本方案所列拆改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市区建成区和各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1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鼓励在全市范围内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各县区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总体协调,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拆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4.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非电行业149台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蒸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5.所有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6.各县区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11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的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核定后,方可复产。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锅炉治理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采取“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7.各县区要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散煤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摸底,确定不同的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工作,要加快推进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落实电价、气价补贴政策;各级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要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对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简化审批程序,支持相应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四)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商品煤。

  8.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供暖季结束,各县区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市105个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9.各县区要在本方案所列散煤销售点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进行详细排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炉窑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各县区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城市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监管。

  10.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区要实现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11.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修订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市政府新闻发布平台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充分展示我市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各县区要在媒体上向社会作出燃煤污染治理的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燃煤锅炉拆除改造、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重点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及高污染燃料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县区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在媒体上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县区名单。

  (四)严格责任追究。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县区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依据《漯河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县区,将依据《漯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则(试行)》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于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奖惩措施。各县区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县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本方案所列及各地新排查发现的需拆改的燃煤锅炉,在2016年底前完成拆改的,给予适当奖补;对本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工作推进有力的县区,将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等工作任务的,将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

  1. 全市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表     

  2. 全市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表     

  3. 全市散煤销售点基本情况汇总表

  

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

  (二)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三)确保G20峰会期间我市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期间,我市将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三、时间安排

  2016年8月至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内容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区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16年8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和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燃煤发电企业限产清单并进行备案;市工信委负责编制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市公安局负责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编制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市建委负责编制建筑工地停工、市政施工工作清单并进行备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市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同时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各县区要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新修订的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制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作为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域,要按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要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同时,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实际,视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各县区要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市环保局。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市工信委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市公安局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市建委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市政拆迁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城市外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市水利局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市农业局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开展督政巡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当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地方政府和本系统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并将督导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存档备案。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地政府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和市直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对未按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漯河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漯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则(试行)》严肃追责。

  (二)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县区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市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区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市环保局。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考核市直有关部门现场督导、信息报告等情况。

  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特别是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大政治任务圆满完成的单位,在全市通报表扬,并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对相关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相关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漯河电视台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建、房管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漯河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漯政办〔2016〕27号),扎实有效推进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覆盖全市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市 “零火点”目标,努力在全市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今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全市平均达到85%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到最低限度,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PM10平均浓度达到109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5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工作步骤

  在全市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20日至6月30日)和秋收 、秋种(9月5日至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筹备组织阶段(5月1日至5月19日、8月16日至9月4日)

  召开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5月20日至6月30日、9月5日至11月5日)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禁烧全天候、监管全覆盖、查处无死角。

  (三)总结考评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11月6日至12月31日)

  对各县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兑现奖惩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由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组织,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通过市各类新闻媒体,充分展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及农业(农办)、宣传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对各地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曝光,并追根求源,追踪报道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承担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漯河日报社。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市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各县区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层层制定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县区直干部包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做好本系统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市农业局要组织、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更多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市财政局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投入,负责落实相关财政奖惩政策;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市气象局要加强关键农时季节的气象预警,及时及早提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市农机局要继续强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漯河日报社要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宣传;市公安局要组织指导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市消防支队要组织指导全市消防系统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和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监察局、消防支队、农机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漯河日报社。

  (三)强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各县区和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和奖罚政策,努力从源头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大力促进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市县区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三夏”、“三秋”期间,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等,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全天候督导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焚烧行为。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公安局、环保局。

  (五)强化监测预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实行会商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支持。市环保局、气象局要加强与国家环境卫星中心和气象卫星中心沟通联系,依据国家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情况,汇总公布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及时通报各地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气象局。

  (六)强化执纪问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三夏”、“三秋”期间,对全市首次出现着火点的地方,市政府约谈着火县区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漯办〔2015〕29号)有关规定,凡发现1个着火点的,对所在乡镇进行通报,由市禁烧办约谈该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凡发现同一乡镇有2个着火点的,对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乡镇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发现同一乡镇有3个以上(含3个)着火点的,对所在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乡镇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免职处理。

  对县区范围内发现有3个着火点的,约谈该县区分管领导,并对所在县区进行通报。

  对县区范围内发现有3个以上、5个(含5个)以下着火点,且焚烧乡镇数量比例达到20%(含20%)以上的,对该县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对县区范围内发现有5个以上着火点,且焚烧乡镇数量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无视约谈效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不力,两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将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被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全市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对严守监管职责、禁烧措施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零火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县区和相关部门,全市通报表扬,并在有关媒体上宣传报道。

  市直部门参与秸秆禁烧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落实不到位,参与秸秆禁烧的人员脱岗、不到岗的,对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派督查组督查工作不到位、不按时报送督查结果或不据实上报、隐瞒焚烧情况的,视情节对督查组所在单位和督查工作负责人、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管委会)。

  监督单位: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环保局、农业局。

  (七)实施奖罚和通报制度。实行保证金制度。每年各县区向市政府上交秸秆禁烧保证金200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城区各1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凡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保证金收缴市财政,同时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未出现焚烧秸秆现象,全面完成年度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的,退还保证金;市政府将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和处罚资金集中用于奖励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区和乡镇;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卫星监测被省认定的着火点,按照省规定处罚;对市督查发现并参考卫星监测,经查实的秸秆焚烧现象,凡着火面积在50亩以下的,每一个着火点,市财政直接扣缴相关县区财力10万元;着火面积在50—100亩的按2倍经济处罚;着火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按3倍经济处罚。对同一焚烧秸秆火点被省扣款的县区,市级不再进行经济处罚。所扣罚款项全部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要在漯河日报、漯河电视台和漯河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对全市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处罚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实时通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漯河日报社。

 

  附件:各县区秸秆禁烧责任制监管责任清单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