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环境违法行为电话微信等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和《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漯河市环境违法行为电话微信等有奖举报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参与、共同监督、严厉打击的环境保护良好氛围,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主体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行为和事实等基本信息。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对故意捏造、诬陷或者制造事端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有奖举报可通过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环保漯河”微信举报、网络投诉、来信、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受理举报的相关人员应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人员。确因特殊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奖时核对。
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举报方式:直接拨打“12369”号码。
“环保漯河”微信举报方式: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环保漯河”,搜到该平台后,依次点击“关注”、“我要举报”,如实填写“用户信息”,确定后对举报情况进行“问题描述”、“上传照片”,最后点击“提交举报信息”,系统提示举报成功后即可。
网络投诉方式:搜索“漯河市环境保护局”或输入网址www.lhhbj.gov.cn,点击网页左下方“政民互动”栏目的“投诉举报”子栏目,按提示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及举报内容,点击“提交”即可。
第五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进行工业废水、废气排放,或者违法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含有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违法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未依法取缔到位,有生产行为的;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使用燃煤小锅炉的;
(五)通过设置暗管、渗坑、渗井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废渣等污染物的;
(六)已责令停产,未完成停产治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八)排污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九)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经认定,对一般举报事项,对举报人奖励100元/次;对因举报人及时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经认定,奖励标准可予以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次。
第七条 为方便群众、便捷操作,支付方式原则上以微信支付、电话充值为主;对数额较大或举报人提出要求的,可采取现金等其他支付方式。
第八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多人一起来访的,奖励给推举的代表人。
第九条 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该违法行为再次涉嫌违法被继续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属国家、省、市、县(区)已明确为当年清理整改范围之列的;
(五)本市的环保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举报的;
(六)其他不在奖励范围之内的。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环境违法案件罚款,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奖励组织机构集体研究认定。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对举报进行认定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决定作出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等原因,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
第十四条 受理、办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举报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二)在举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漯政〔2014〕57号),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实施《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优良天数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总量控制管理、燃煤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国省道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13项指标。
相关市直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相关市直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三位的相关市直部门为先进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建委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公安局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国、省道扬尘治理指标的考核细则;市工商局负责制定散煤销售点整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市直部门要将蓝天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确定年度蓝天工程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县区PM10、PM25月均浓度、AQI指数均值、优良天数进行排名,对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区进行预警通报。对连续三次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区进行公开约谈、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市直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相关市直部门和连续5次月度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县区,按照《漯河市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追扣生态补偿款100万元。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加大问责力度,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追扣生态补偿款200万元。
对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按照《漯河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和《漯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及其他有关领导成员责任。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