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建成区,面积合计104.7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如下:

  西以石武高铁为界,东以庐山路及其延伸线为界,北以龙江路为界,南以漯舞路-107国道-南环路-金山路向南-东方红路为界。

  二、高污染燃料物质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

  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工作措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二)限期拆除燃烧设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民生工程的,由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另行确定。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加强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工作,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二)临颍县和舞阳县依次推进。临颍县政府、舞阳县政府参照此通知划定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全部城区建成区。2016年12月中旬完成划定,12月底前发布通告,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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